(2016)豫0928民初4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濮阳县融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德盛、张彦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融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德盛,张彦平,王文防,濮阳市汇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濮阳县昌泰甜瓜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4666号原告濮阳县融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县育民路北段路东。负责人张红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晓莉,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王德盛,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濮阳县。被告张彦平,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王文防,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濮阳市汇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五星乡安寨村。法定代表人张彦军,该公司经理。被告濮阳县昌泰甜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濮阳县五星乡安寨村。法定代表人:张彦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县融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德盛、张彦平、王文防、濮阳市汇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濮阳县昌泰甜瓜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所有被告地址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均以各种理由退回,电话亦无法接通,原告又不能及时更改补充,应认定为该案无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濮阳县融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本院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忠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