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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5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昭清与赵淑芹、张召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昭清,赵淑芹,张召平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5945号原告:张昭清,居民。被告:赵淑芹,居民。被告:张召平,居民。原告张昭清与被告赵淑芹、张召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张昭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昭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居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