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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苑青柏、艾艳与被执行人刘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某某,艾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403号申请执行人苑某某,男,1969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申请执行人艾某,女,1968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刘某,男,1985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本院在执行苑某某、艾某与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4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