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苑青柏、艾艳与被执行人刘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某某,艾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403号申请执行人苑某某,男,1969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申请执行人艾某,女,1968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刘某,男,1985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本院在执行苑某某、艾某与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4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