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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4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宁波克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钒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克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钒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4468号原告:宁波克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滨海工业区海迎路***号。诉讼代表人:王祥才,系宁波克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志惠,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赞,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钒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科技新城银杏路**号第*幢*****号(联系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蟠龙云湖绿岛7栋16-2号)。原告宁波克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钒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2016年10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克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申请缓交),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宁波克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励芝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