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91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吴新锋与柳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锋,柳忠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91民初2445号原告:吴新锋,男,被告:柳忠奎,男,原告吴新锋与被告柳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新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忠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前系同事关系。2015年3月17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1万元,于2016年5月前还清。后被告未还款。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本院对原告诉称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出具欠条对借款数额、还款期限予以确认,应按照约定还款。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柳忠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新锋借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柳忠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