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民终2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北郊营销服务部与被上诉人范军平,被上诉人王广杰,被上诉人王俊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北郊营销服务部,范军平,王广杰,王俊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民终24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北郊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李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女,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军平,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广杰,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俊启,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北郊营销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范军平,被上诉人王广杰,被上诉人王俊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临猗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1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北郊营销服务部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北郊营销服务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北郊营销服务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北郊营销服务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王 溥审判员 王继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