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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11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锦州鸣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XX庆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鸣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11执异2号申请执行人:锦州鸣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冯继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XX,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系锦州市古塔区XX策划婚庆礼仪店个体经营者,现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锦州鸣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XX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XX的前妻王双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追加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锦州鸣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志强审 判 员  张德存人民陪审员  李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