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4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马小青申请执行李广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青,李广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339号申请执行人马小青,女,汉族,1981年1月11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城北区百家福超市。被执行人李广飞,男,汉族,1983年12月29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交警队家属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马小青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陕0624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李广飞给付申请执行人马小青欠款15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二倍债务利息。诉讼费3380元,执行费2210元。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李广飞自动履行162890元,剩余部分迟延利息申请执行人马小青明确表示放弃。该案已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增兵审 判 员 杨新平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