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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执4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宝锋与何海龙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锋,何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4308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20执4308号申请执行人张宝锋,男,汉族,1972年12月2日生,户籍地江苏省。被执行人何海龙,男,汉族,1955年10月25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张宝锋诉何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海龙资产被其他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何海龙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75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王飞宏审判员沈燕明审判员杨阳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金杰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沈燕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