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1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与何素珍,刘开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刘开祥,何素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210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号。负责人:张光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该行职工。被告:刘开祥,男,1967年10月5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何素珍,女,1972年1月17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刘开祥、何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3210.08元及利息,对原告提供的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年10月2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刘开祥、何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64元,减半收取198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才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莉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