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1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11686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俞雄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俞雄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1686号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长寿东路656号。负责人:丁文朋,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鑫,公司员工。被告:俞雄明,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建发,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俞雄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献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