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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2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徐州市铜山区物价局与徐州市铜山中学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铜山区物价局,徐州市铜山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2560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物价局,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龙山路5号。法定代表人段圣臣,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徐州市铜山中学,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学苑路*号。法定代表人丁再远,该校校长。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物价局与被执行人徐州市铜山中学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行审18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物价局对被申请人徐州市铜山中学作出的〔2013〕铜价检案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58400元,执行到位标的为人民币258400元。执行过程,一、2016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二、2016年5月30日与双方当事人谈话;三、2016年6月1日依法向工商、银行、车管、房产、土地等有关部门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四、2016年7月26日再次与被执行人谈话,督促其积极履行义务;五、2016年10月1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六、2016年10月27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12行审184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洪 伟执行员 刘文华执行员 盛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