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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鄢民初字第0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袁海明与周国恩、刘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海明,周国恩,刘海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第01590号原告:袁海明,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周国恩,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刘海军,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鄢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海明与被告周国恩、刘海军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海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海明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2元,减半收取108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亚凯代理审判员  李振涛人民陪审员  柴 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