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初字第0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袁海明与周国恩、刘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海明,周国恩,刘海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第01590号原告:袁海明,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周国恩,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刘海军,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鄢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海明与被告周国恩、刘海军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海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海明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2元,减半收取108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亚凯代理审判员 李振涛人民陪审员 柴 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