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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催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深圳青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青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催146号申请人深圳青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平,总经理。申请人深圳青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票号3040005122734960、出票金额为壹仟万元整、出票人为河南青之萱商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19日、收款人为深圳市胜阳德光实业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3月19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华夏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后,于2016年10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九十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深圳青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0月27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一百元、公告费九百元,由申请人深圳青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玉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