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辖终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太仓安尔特塑化有限公司,田仿伟,裴会双,伍满枝,王永忠,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15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太仓经济开发区人民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田仿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南路19号。主要负责人:吴建平。原审被告: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太仓经济开发区人民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田仿伟。原审被告: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898号。法定代表人:裴会双。原审被告:太仓安尔特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塔桥小区3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伍满枝。原审被告:田仿伟。原审被告:裴会双。原审被告:伍满枝,原审被告:王永忠,原审被告: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经济开发区申丰路以东、张骞路以北。法定代表人:田仿伟。原审被告: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平江区苏站路688号。法定代表人:蒋卫东。上诉人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方动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太仓支行)及原审被告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太仓安尔特塑化有限公司、田仿伟、裴会双、伍满枝、王永忠、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民初411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益方动力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双方当事人的主要经营活动地均在太仓,且合同实际签订地也在太仓,为便捷双方诉讼及进程,将本案移动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妥当。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最高额融资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个人保证合同》约定争议协商不成时,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上述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益方动力公司以主要经营活动地及合同实际签订地在太仓,为方便诉讼而要求将本案移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柏宏忠审 判 员 蒋毅颖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俊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