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6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春元与冯洪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元,冯洪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6364号原告:王春元。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洪福。王春元与冯洪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春元撤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磊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