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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6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春元与冯洪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元,冯洪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6364号原告:王春元。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洪福。王春元与冯洪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春元撤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磊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