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赵辉与被告汪丽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辉,汪丽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02民初1609号原告赵辉,女。被告汪丽侠,女。(未出庭)原告赵辉与被告汪丽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强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丽霞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15日,被告汪丽侠因急用钱向原告赵辉借款1.5万,并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汪丽侠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庭审中,原告提交欠条1份,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经庭审举证和本院审查,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汪丽侠于2015年6月15日向原告赵辉借款1.5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该借款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赵辉与被告汪丽侠之间自愿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借款1.5万元属实,予以支持。被告汪丽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丽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辉借款1.5万元。如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87.5元,保全费17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汪丽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175元(立案庭代收),逾期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