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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6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女,1970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现住河南省新蔡县。被执行人张某,男,1965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朱某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张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保华审判员  张洪民审判员  赵 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 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