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7执9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杨观茂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观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7执98-11号被执行人:杨观茂,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关于杨观茂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5)阳中法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杨观茂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杨观茂名下有号牌为粤K3D3**吉利美日小汽车一辆,但对该车未能实际扣押。另外,被执行人杨观茂有银行存款319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观茂的上述银行存款,并上缴了国库。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观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杨观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17执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兵审 判 员  陈天恩代理审判员  冯子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骆应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