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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2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松鑫、黄凯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XX,黄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384号申请执行人: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医院路39号。法定代表人:周志英,董事长。被执行人:王XX,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黄XX,女,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黄XX,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153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2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XX所有的坐落于嵊州市官河南路68号金樽名邸12幢二单元1001室的房产,并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XX所有的坐落于嵊州市官河南路68号金樽名邸12幢二单元1001室的房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红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斌(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