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桂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桂兰,韩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708号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刘庆柯,该信用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韩桂兰,住巴彦县。被执行人韩国庆,住巴彦县。本院依据(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韩桂兰、韩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同意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抵押房产偿还欠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70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王忠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