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执16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韩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张华,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5执16473号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楼7层。法定代理人石井克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章蝶,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洛群,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华,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韩娟,女,1981年7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张华、陈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商)初字第319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张华、陈娟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军审判员 白云龙审判员 陈 光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庆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