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杨瑞彬与王石磊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瑞彬,王石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90号申请人杨瑞彬,男,195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石磊,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杨瑞彬申请执行王石磊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26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石磊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账户(账号为xxyyy、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海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