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5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玉书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书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5刑初178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玉书,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韶关市曲江区罗坑镇。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6]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玉书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玉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8日至12月8日期间,被告人陈玉书在韶关市曲江区罗坑镇其家中,利用扑克牌打“大风车”的方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每天开两场,每日参赌人员达10多人。期间,陈玉书共“抽水”8000多元。2015年12月8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将陈玉书及相关赌博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玉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邵某生、廖某玲、邵某娇等十多人的证言,被告人陈玉书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玉书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8000多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玉书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庭审后退清赃款人民币8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玉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次日起十天内交纳。)二、被告人陈玉书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斯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