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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1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钱碧衡、陆仲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12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碧衡,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执行人陆仲舟,男,194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碧衡与被执行人陆仲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到位款项2538元。另查明,被执行人陆仲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立即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124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执行员  沈佳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