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执字第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黎伯华诉何鑫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伯华,何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执字第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黎伯华,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被执行人何鑫,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二(商)初字第658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黎伯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鑫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该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黎伯华人民币420万元及双倍利息,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案件受理费67782.5元,执行费人民币50077.83元,共计人民币4817860.33元。本案现在执行中也未能查找到上列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查找到上列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执1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红彬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邹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