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125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莎车县荒地镇人民政府与谭廷福、王正华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莎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莎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莎车县荒地镇人民政府,谭廷福,王正华,刘建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莎车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新3125民初2115号原告莎车县荒地镇人民政府,地址:莎车县荒地镇,联系方式:177XX****XX法定代表人阿卜力米提·图尔荪。诉讼代理人王京东,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告谭廷福,男,51岁,1965年5月17日,地址:四川省华蓥市,联系方式:180XX****XX被告王正华,男,73岁,1942年12月26日,汉族,地址:麦盖提县,联系方式:131XX****XX被告刘建平,男,44岁,1971年10月30日,汉族,地址:四川省华蓥市,联系方式:133XX****XX莎车县荒地镇人民政府诉谭廷福、王正华、刘建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莎车县荒地镇人民政府诉称,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土地承包费93332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谭廷福、王正华、刘建平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黄秀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余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