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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9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谢方全与重庆易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方全,重庆易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5民初9589号原告:谢方全,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重庆易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号1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27745792G。法定代表人:夏珈辉,职务不详。原告谢方全与被告重庆易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方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方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我与被告易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签订的《网站建设服务合同》;2.被告易狐公司返还服务费16000元;3.被告易狐公司赔偿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39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3日,我和易狐公司签订《网站建设服务合同》,实际情况是易狐公司以能提供信用贷款为由,要求我缴纳贷款手续费,但合同未约定贷款事宜,载明由易狐公司建设和制作网站,我缴纳互联网推广版的会员服务费后,易狐公司未建设所谓的网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我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款项并赔偿相应损失。被告易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日,谢方全(甲方)与易狐公司(乙方)签订合同《网站建设服务合同》,约定:“鉴于谢方全委托易狐公司建设网站,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合同,谢方全的权利和义务:在网站开发制作期开始之前,谢方全应提供完备有关企业的证照、资质等易狐公司所需的相关材料及图片(电子文档),应保证材料完整,图片清晰;谢方全将协助易狐公司系统开发、设计人员充分了解谢方全的业务内容和流程,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谢方全应及时对易狐公司每次的修改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并由谢方全项目管理人签名认可后传给易狐公司作为进度控制的备份资料;按合同所定时间支付费用;易狐公司提供的互联网推广版,总金额16000元等。易狐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谢方全提供的材料按时完成网站建设和制作;易狐公司负责虚拟主机信息平台系统安全可靠的运行,如谢方全不选用易狐公司的虚拟主机则本条规定不适用;易狐公司在网站使用过程中发现错误,应及时更改;易狐公司将安排系统开发及维修人员参与谢方全的业务运营系统中,及时与谢方全沟通确保系统的正常使用;易狐公司将免费为谢方全网站维护一年……”同日,谢方全向易狐公司支付了16000元会员服务费,易狐公司出具收条确认收到该笔款项。合同签订后,易狐公司未制作网站。上述事实,有《网站建设服务合同》、《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证明,并经开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谢方全与易狐公司签订《网站建设服务合同》,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上述合同主要约定易狐公司制作网站,但易狐公司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未制作合同约定的网站,致使谢方全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对于谢方全要求解除其与易狐公司2015年11月13日签订的《网站建设服务合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谢方全已经履行了服务费16000元的交付义务,对于其要求易狐公司退还16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谢方全主张易狐公司赔偿损失,但谢方全对其遭受的损失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谢方全与被告重庆易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签订的《网站建设服务合同》;二、被告重庆易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谢方全服务费16000元;三、驳回原告谢方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元,由被告重庆易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 莲代理审判员  任中杰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