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初4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晓亮与郑云林、章玉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亮,郑云林,章玉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民初4060号原告:陈晓亮,男,***************。被告:郑云林,男,****************。被告:章玉莲,女,**************。原告陈晓亮与被告郑云林、章玉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郑云林、章玉莲支付原告陈晓亮货款1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两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郑云林之间有多年的阀门买卖关系。2016年5月27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0000元,在原告要求之下,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欠条载明:今欠陈晓亮货款140000元。欠条出具后,两被告均未支付货款。另查明,被告郑云林与被告章玉莲于1995年2月14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郑云林、章玉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晓亮货款140000元。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郑云林、章玉莲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