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8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徐功锦、朱伟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功锦,朱伟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8765号原告:徐功锦,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现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原告:朱伟锋,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原告徐功锦与被告朱伟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徐功锦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功锦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功锦撤诉。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计103.5元,由徐功锦负担。审判员 戚利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