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刑更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贺军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军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619号罪犯贺军明,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永新县人。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吉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军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赣刑一终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月10日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以(2013)吉中刑执字第213号、(2015)吉中刑执字第198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十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10月20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64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贺军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5年2月至2016年6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2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本院对罪犯贺军明减刑十二个月二十天。经审理查明,罪犯贺军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在2015年2月至2016年6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2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案审理中,罪犯贺军明积极缴纳原判附带民事赔偿金10000元,该事实有缴款凭证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贺军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能积极履行原判附带民事赔偿金,可从宽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军明减去有期徒刑十四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涂 强代理审判员 邹 勇代理审判员 吴富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