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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6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告许金拼、吴秋莲、许清全、黄美金、许飞挺、王燕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许金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60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住所地晋江市。主要负责人:王国良,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海珍,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梨清,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金拼,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吴秋莲,女,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许清全,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黄美金,女,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许飞挺,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王燕燕,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诉讼请求1.许金拼、吴秋莲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7004.2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6年5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按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至2016年8月11日暂计3516.01元);2.许金拼、吴秋莲共同偿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3.许清全、黄美金、许飞挺、王燕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状所主张事实一致。原告诉求符合双方合同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金拼、吴秋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借款本金77004.25元,及已欠的利息、罚息、复息3516.01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许金拼、吴秋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律师服务费2000元;三、被告许清全、黄美金、许飞挺、王燕燕对被告许金拼、吴秋莲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金拼、吴秋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账号:40×××50;开户行:中国银行晋江市支行;账户名:晋江市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186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931.5元,由被告许金拼、吴秋莲、许清全、黄美金、许飞挺、王燕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寿华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雅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