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柯伟与刘娟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娟,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616号申请执行人刘娟,女,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柯伟,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刘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法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柯伟房屋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经四查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08执616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永红审判员 曾 彦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云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