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4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4民初829号原告:宋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刘建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珅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