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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4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4民初829号原告:宋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刘建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珅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