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2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2民初297号原告:齐某某,女,1993年05月27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04月13日生,汉族。原告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齐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小牛代理审判员 郭 超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益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