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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2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2民初297号原告:齐某某,女,1993年05月27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04月13日生,汉族。原告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齐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小牛代理审判员  郭 超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益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