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91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明光、肖望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明光,肖望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885号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1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6869989M。法定代表人:丁天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琴,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明光,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肖望年,女,汉族,1972年1月31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光、肖望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立案。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杏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少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