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12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饶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2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饶某,女,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陈某,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绕利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64000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经网络查询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又经采取其他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桂宝审判员 张 刚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艳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