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04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孟祥鑫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鹏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鹏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04民初2672号原告孟祥鑫,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委托代理人解晓文,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鹏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委托代理人王大强,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鑫诉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鹏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文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