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执1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郑建松、黄茵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128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郑建松,黄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12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孙路希,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郑建松,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黄茵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台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郑建松、黄茵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20654.49元及手续费3072元,并清偿透支利息和律师费5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建松所有的广州市番禺区华南碧桂园翡翠苑B区1座G01房的产权份额进行查封,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12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斐斐审 判 员 王宁宁代理审判员 黄惜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毅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