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民终1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兰州市城关区明德育心幼儿园与中共甘肃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州市城关区明德育心幼儿园,中共甘肃省直属机关工委,董颖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民终18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兰州市城关区明德育心幼儿园,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马东军,该园园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源泽,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良,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共甘肃省直属机关工委,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张建荣,该工委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翼,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反诉被告):董颖,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上诉人兰州市城关区明德育心幼儿园(以下简称明德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中共甘肃省直属机关工委(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工委)、董颖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一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明德幼儿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源泽、马成良,被上诉人省直机关工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翼,被上诉人董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明德幼儿园上诉请求:1.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一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省直机关工委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明德幼儿园的反诉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省直机关工委与董颖承担。事实与理由:1.省直机关工委非主体不适格,不享有诉权。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省直机关工委提供的证据仅证明案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系划拨给其所有,但不能证明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属。从《房屋租赁合同》来看,出租方是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汉字文化研究基地,与省直机关工委无关。省直机关工委并非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主体不适格。2.明德幼儿园非主体不适格,省直机关工委起诉明德幼儿园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明德幼儿园与省直机关工委之间不具有任何基于合同等债权的权利义务关系,明德幼儿园使用案涉房屋,是基于负责人马东军与董颖签订的《入股协议》。一审以马东军为明德幼儿园的负责人,且明德幼儿园系该协议的实际履行人,认定明德幼儿园为本案适格被告并承担民事责任错误。3.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与客观不符。《入股协议》系投资协议,一审法院认定《入股协议》为租赁协议与事实不符。一审认定《入股协议》己被解除错误。上诉人明德董颖与明德幼儿园之间不具有任何合同法律关系。董颖2013年11月11日向明德幼儿园发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不发生《入股协议》己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综上,一审判决明德幼儿园腾退房屋错误,请二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省直机关工委辩称,1.省直机关工委一审中提交了《关于给甘肃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征拨培训中心、住宅楼建设用地的请示》兰政建字(1995)045号、《关于给甘肃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征拨培训中心、住宅楼建设用地的批复》甘土建字[1995]3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能够证明本案诉争的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188号省直机关工委活动中心楼,由兰州市人民政府请示,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将雁滩乡小雁滩村果菜地0.6370公顷征拨给甘肃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作为培训中心和职工住宅楼建设用地,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而成。省直机关工委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诉讼主体适格。2.省直机关工委要求明德幼儿园承担返还原物责任的理由是基于物权关系而非租赁法律关系,明德幼儿园和董颖及马东军之间的关系与房屋所有权人省直机关工委无关。明德幼儿园在2014年9月先后两次向省直机关工委提出书面承诺在该年秋季学期满后搬迁,后违背承诺拒不搬迁构成对省直机关工委房屋所有权的侵害,省直机关工委据此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3.明德幼儿园在一审中的反诉请求,因其自身怠于鉴定而被驳回,二审不应当再行支持。明德幼儿园在一审中提出的要求支付房屋装修残值损失等反诉请求,一审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明德幼儿园不缴纳鉴定费,致使鉴定未果。因此,一审驳回其反诉请求系其怠于举证的后果,不属于事实不清或法律适用错误,二审应当维持一审判决。董颖辩称,董颖与马东军签订的《入股协议》实为租赁协议,协议中约定的转让费和分红马东军都没有支付,后因明德幼儿园拒不支付租金,董颖向马东军邮寄解除协议通知书,邮寄地址为明德幼儿园,邮件回执单显示邮件已被签收。明德幼儿园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省直机关工委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明德幼儿园返还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188号省直机关工委活动中心楼(工会西楼1-5层),恢复该房屋原状,董颖承担协助返还义务;2.明德幼儿园承担自2013年11月12日至2015年4月28日期间逾期腾房占有费233207.5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明德幼儿园承担。明德幼儿园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省直机关工委与董颖共同支付明德幼儿园房屋装修残值损失800000元,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600000元;2.反诉费由省直机关工委与董颖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188号省直机关工委活动中心楼系省直机关工委在甘肃省人民政府划拨给其的土地上建成并使用的房屋。2009年10月16日,经省直机关工委同意由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汉字文化研究基地(以下简称汉字文化研究基地)将该院内西楼一至五层及楼下部分院落出租给董颖开办汉字文化研究基地实验幼儿园。2011年1月20日,董颖以名为入股实为租赁的形式与明德幼儿园负责人马东军签订了《入股协议》,将上述房屋出租给马东军。约定马东军向董颖支付补偿费共计150000元,其中100000元为入股,但不参与具体经营。承租人有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30日,欠缴各项费用达1500元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马东军申请开办明德幼儿园。2011年2月26日,省直机关工委与董颖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继续租赁上述房屋开办幼儿园,租赁期限为一年,自此,省直机关工委与董颖的房屋租赁合同开始一年一签。在租赁期间,明德幼儿园向董颖交纳房租,董颖向省直机关工委交纳房租。2013年2月20日,省直机关工委与董颖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9日。2013年7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随后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下发甘办发(2013)73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董颖将房屋可能被收回的情况告知明德幼儿园后,明德幼儿园再未向董颖交纳房租。2013年11月11日,董颖以明德幼儿园未向其支付转让费,且并未依约支付房屋租金为由向明德幼儿园发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明德幼儿园收到该解除合同通知书后未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仍继续使用租赁房屋。2014年9月16日、2014年9月19日,明德幼儿园向省直机关工委申请使用涉案房屋至2014年秋季学期结束后,即刻搬迁,但明德幼儿园未按承诺搬离。2015年1月20日,省直机关工委向明德幼儿园发出了《关于立即清退培训楼住房的通知书》,明德幼儿园仍拒绝腾房并占用涉案房屋至今,省直机关工委遂提出本案诉讼。一审中,明德幼儿园提出了反诉及鉴定申请,要求对其装修投资及现值残值进行评估。一审于2016年4月25日委托甘肃信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因明德幼儿园未交纳鉴定费用,2016年6月12日该委托被退回,2016年6月13日一审再次告知明德幼儿园后,明德幼儿园仍未按期交纳鉴定费用,鉴定未果。一审法院认为,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188号省直机关工委活动中心楼系省直机关工委在甘肃省人民政府划拨给其的土地上建成并使用的房屋。省直机关工委是案涉房屋的权利人,是本案适格的主体,有权向明德幼儿园主张返还房屋。对明德幼儿园认为省直机关工委主体不适格的辩论观点不予支持。关于明德幼儿园辩称《入股协议》相对人为马东军而非明德幼儿园的辩论观点,因马东军为随后设立的明德幼儿园的负责人,且协议的履行状况表明明德幼儿园系该协议的实际履行人,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明德幼儿园的该项辩论观点不予支持。该《入股协议》记载的内容及双方履行协议的情况反映该协议实际为租赁协议,明德幼儿园需按约定向董颖交纳房屋租金。故对对明德幼儿园称其与董颖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的辩论观点不予支持。自2013年9月22日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联合下发《关于全省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甘办发[2013]73号文件后,明德幼儿园未再向董颖履行交纳房屋租金的义务,董颖遂于2013年11月11日向明德幼儿园发出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明德幼儿园收到该解除合同通知书后未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入股协议》已被解除,明德幼儿园应向董颖腾交房屋并支付拖欠的房租。2014年9月16日、2014年9月19日,明德幼儿园向省直机关工委申请使用涉案房屋至2014年秋季学期结束后,即刻搬迁的行为表明,明德幼儿园同意向省直机关工委履行返还房屋的义务,现省直机关工委要求明德幼儿园返还房屋,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明德幼儿园称其与省直机关工委之间无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观点不予支持。关于省直机关工委要求明德幼儿园承担自2013年11月12日至2015年4月28日期间逾期腾房占有费233207.52元的诉讼请求,因明德幼儿园为房屋的实际占有人,且已向省直机关工委承诺限期腾房,故该责任应由明德幼儿园承担,故对省直机关工委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省直机关工委要求明德幼儿园恢复房屋原状的诉讼请求,因省直机关工委未提供房屋原始原状的证据,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明德幼儿园反诉要求省直机关工委及董颖支付房屋装修残值损失800000元,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600000元的反诉请求,因明德幼儿园申请鉴定但未缴纳鉴定费,致使鉴定未果,明德幼儿园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反诉请求,故对明德幼儿园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明德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188号省直机关工委活动中心楼(工会西楼1-5层)房屋返还省直机关工委中共甘肃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并承担房屋占用费233207.52元(2013年11月12日至2015年4月28日)。二、驳回明德幼儿园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5798元,由明德幼儿园承担。反诉费8700元,由明德幼儿园承担。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09年10月16日,汉字文化研究基地与董颖签订租赁合同,将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188号省直机关工委活动中心楼(工会西楼1-5层)出租给董颖开办汉字文化研究基地实验幼儿园。2011年1月20日,董颖与明德幼儿园负责人马东军签订了《入股协议》,将上述房屋出租给马东军。2013年11月11日,董颖向明德幼儿园发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明德幼儿园收到该解除合同通知书后仍继续使用租赁房屋。以上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不准确,本院予以纠正,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返还原物纠纷,省直机关工委一审中提交的《关于给甘肃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征拨培训中心、住宅楼建设用地的请示》、《关于给甘肃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征拨培训中心、住宅楼建设用地的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能够证明省直机关工委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省直机关工委诉讼主体适格。明德幼儿园系涉案房屋的实际占有人,本案中省直机关工委要求明德幼儿园返还原物系基于物权法律关系而非租赁法律关系,明德幼儿园诉讼主体亦适格。因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故本案的审查范围为涉案房屋的物权归属及明德幼儿园对涉案房屋是否系有权占有。关于董颖前期与汉字文化研究基地之间的租赁关系,明德幼儿园及其负责人马东军与董颖之间的关系不是本案审查的范围,一审对明德幼儿园及其负责人马东军与董颖之间的关系的认定,《入股协议》性质认定及解除通知书效力认定本院不予确认。本案中,因明德幼儿园在2014年9月两次向省直机关工委出具书面申请,在该两份申请中,明德幼儿园认可省直机关工委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并称因办学需要,要求继续使用涉案房屋且承诺在2014年秋季学期结束后即刻搬迁。现明德幼儿园违背承诺继续占有涉案房屋系无权占有,构成对省直机关工委所有权的侵害,省直机关工委有权要求明德幼儿园返还原物并赔偿损失。一审判决明德幼儿园返还涉案房屋并赔偿占用费正确,明德幼儿园上诉请求驳回省直机关工委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明德幼儿园在一审中的反诉请求,因其未缴纳鉴定费导致鉴定未果,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驳回其反诉请求正确,本院对明德幼儿园要求支持其反诉请求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明德幼儿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唯部分事实认定和判由表述不准确,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498元,由上诉人兰州市城关区明德育心幼儿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二虎代理审判员 王晶琦代理审判员 张 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鸿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