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8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肖笑兰与段晓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笑兰,段晓秋,周德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8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笑兰,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晓秋,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审被告:周德胜,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金寨县。上诉人肖笑兰因与被上诉人段晓秋、原审被告周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肖笑兰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肖笑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谢冰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绍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