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7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献西与林妙慧、夏招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献西,林妙慧,夏招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7执395号申请执行人张献西。被执行人林妙慧。被执行人夏招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献西与被执行人林妙慧、夏招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执行标的25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妙慧、夏招仁所有的房产正在处置。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1127执3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献西发现被执行人林妙慧、夏招仁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吴昱婧助理审判员 陈秋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蓝欣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