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执字第019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天澜超精密零配件有限公司、刘美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市天澜超精密零配件有限公司,刘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1958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昆山市天澜超精密零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美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美玲。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天澜超精密零配件有限公司、刘美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虎商初字第005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昆山市天澜超精密零配件有限公司与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号为AA15020033WBX的《租赁合同》项下未支付租金为788000元(已扣除保证金180000元),被告昆山市天澜超精密零配件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每月5日前各支付原告37000元,应于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每月5日前各支付原告25000元,于2017年6月5日前支付原告20000元。二、被告昆山市天澜超精密零配件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6月5日前支付原告逾期利息1500元。三、案件受理费6544元,减半收取3272元,由被告昆山市天澜超精密零配件有限公司负担,于2015年6月5日前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四、如被告昆山市天澜超精密零配件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上述任一期款项,则自被告昆山市天澜超精密零配件有限公司逾期之日起第3日合同号为AA15020033WBX的《租赁合同》解除,被告昆山市天澜超精密零配件有限公司应从合同解除之日10日内归还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型号为EA8AM的三菱电火花成型加工机2台、投影仪1台)并支付已到期的租金,原告并有权就被告未支付的全部已到期租金、租赁物及案件受理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五、被告刘美玲对被告昆山市天澜超精密零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双方确认在上述款项付清之前,合同号为AA15020033WBX《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原告,二被告按约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归被告昆山市天澜超精密零配件有限公司。嗣后,因被执行人昆山市天澜超精密零配件有限公司、刘美玲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租赁设备并支付逾期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3272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749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组织机构代码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向苏州高新区房产交易管理中心、昆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及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又赴被执行人昆山市天澜超精密零配件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早已不在原地经营,本院亦未发现原经营地有租赁设备。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涉案租赁设备亦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人民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查询回执,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5)虎商初字第00538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嵇建平审 判 员 孙榕宁代理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辛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