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刑初3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刑初360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6〕28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双桥路路口,酒后无故用拳头、滑板车殴打被害人张某某、牛某某,并砸坏二人的滑板车,后又用拳、肘击打被害人陈某甲停放于该处的黑色雪弗兰轿车(物损价值人民币972元)。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左上唇口腔黏膜破损,构成轻微伤。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高行派出所民警陈乙接警至该处处警时,被告人赵某某用拳殴打被害人陈乙,致陈乙前胸部软组织挫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乙的伤势构成轻微伤。2016年7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牛某某、张某某、陈某甲、陈乙的陈述,证人董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民警简要信息,接受证据清单及视频资料,验伤通知书,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谅解书,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微伤,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72元,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造成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家属已帮助赔偿被害人牛某某、张某某、陈某甲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赵某某所犯寻衅滋事罪和妨害公务罪分别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一人犯二罪,依法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晓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