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长治、田富江等与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治,田富江,杨国英,范广德,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901号原告李长治,男,汉族,1955年8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田富江,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杨国英,女,汉族,1966年5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告范广德,男,汉族,1961年7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义强,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振,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163号。法定代表人杨掌法。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郑东新区金水东路与心怡路交叉口东方国际花园5号楼1层。负责人陈锡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登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崔彩娇,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长治、田富江、杨国英、范广德诉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公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绿城河南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长治、田富江、范广德、杨国英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义强,被告绿城河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登杰、崔彩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绿城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绿城百合公寓一期春晓苑6号楼一层业主会所依法归春晓苑业主所有,是供园区业主学习、娱乐、健身、聚会的必要场所,被告未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长期侵占该业主会所,严重侵犯业主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绿城公司与被告绿城河南分公司归还其长期占有的位于绿城百合公寓一期春晓苑6号楼一层业主会所。本院认为,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原告要求被告绿城公司与被告绿城河南分公司归还绿城百合公寓一期春晓苑6号楼一层,因涉及绿城·百合公寓一期春晓苑6号楼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应当经绿城·百合公寓一期春晓苑6号楼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四原告未提交经半数业主授权的委托书,四原告不能代表全体业主,四原告主体不适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长治、田富江、杨国英、范广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部退还原告李长治、田富江、杨国英、范广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冰泉审 判 员 梁 珍代理陪审员 常美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林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