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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王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王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972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生,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张成彦、胡晏城,吉林张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忠杰,男,汉族,1983年4月13日生,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王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91元减半收取545.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连生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