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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3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丽芬与李淑评、吴自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芬,李淑评,吴自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3776号原告:张丽芬,女,1968年8月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良,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淑评,女,1969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吴自力,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原告张丽芬与被告李淑评、吴自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丽芬负担。审 判 长  王国梁人民陪审员  陈小玲人民陪审员  潘远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熹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