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6125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朋,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陆映文,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
被执行人:韩行,身份证住址: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韩行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27628.31元及利息、滞纳金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1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6125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楚亮
审判员 张晓红
审判员 吕咏欣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