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7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美百味土产加工厂、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美百味土产加工厂,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芦美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79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美百味土产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投资人吴琨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法定代表人宋向阳。委托代理人刘盛祥,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芦美群,女,汉族,1970年9月2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刘盛祥,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九江美百味土产加工厂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芦美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二审期间,佛山市南海区九江美百味土产加工厂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南海区九江美百味土产加工厂在二审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已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九江美百味土产加工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47.58元减半收取后为723.79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九江美百味土产加工厂负担。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九江美百味土产加工厂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447.58元,多交的723.79元经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儒峰审 判 员 刘 坤代理审判员 何希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碧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