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民初2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清祥与被告李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祥,李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2543号原告:李清祥,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环县人。被告:李胜利,男,1978年2月9日出生,环县人。原告李清祥诉被告李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清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1元,减半收取计1016元,由被告李胜利负担。审 判 长 贾鑫科人民陪审员 钟生玉人民陪审员 谷继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琴琴 搜索“”